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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知识小百科(三):过渡期规则2023-2025

来源:翼企飞咨询    发布时间:2024-02-17

    2023年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碳关税法案或CBAM)正式迈入过渡期,将通过2年多的过渡期开展关于CBAM法规和要求的普及和使用实践,过渡期到2025年底结束,并将在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根据CBAM的要求,欧盟管理机构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特定工业板块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简称“碳关税”。
 
    目前国内可以预见到受影响最大的工业类板块将是出口到欧盟或者计划以欧盟为潜在市场的钢铝制品生产企业。SGS工业服务部的CBAM知识小百科栏目将为您介绍和分享最新法规标准和进展,并通过每期的Q & A为大家解答目前市场上最关注和最容易困惑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的更新并通过留言板与我们积极互动,让SGS帮助您的企业从容应对新的欧盟关税法案要求,避免过度焦虑和平添无效成本,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最优解。
 
    在本期的CBAM知识小百科,将开始与您分享欧盟碳关税机制在过渡期内的相关规则和要求,以下图片和部分内容引用自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以及欧盟理事会第2023/956号条例。
 
过渡期目标
 
    根据欧洲委员会提案,在过渡阶段,即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底,进口商应按照CBAM要求报告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但是不必支付碳关税,为最终系统生效提供缓冲时间。过渡阶段和CBAM机制的逐步适用,有助于欧盟及非欧盟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推进谨慎、可预测且适当的转型。
 
    最终系统于2026年完全投入运作后,欧盟进口商每年都需申报上一年度进口的商品总数及其隐含碳排放量,同时提交等价的CBAM证书。在八年时间里,这些商品将逐步适用CBAM机制,并逐步取消欧盟ETS免费配额。但在最初几年内,CBAM机制将仅适用于碳密集度最高的商品。而CBAM范围内碳密集度较低的产品,因为其排放水平低于欧盟ETS基准,因此在进口时不必支付碳关税。
 
图一
 
    除CBAM授权申报商外,海关当局不得允许任何个人进口商品。依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EU)952/2013号条例第46条和第48条规定(11),海关部门有权对商品进行检查,包括检查CBAM授权申报商的身份,八位数字CN编码,进口商品的数量和原产国,申报日期和海关手续。欧洲委员会按照第(EU)952/2013号条例第50条建立共同风险标准和准则时,应考虑CBAM相关风险。
 
    在欧盟注册的进口商应要求非欧盟生产商提供CBAM覆盖范围内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信息。在过渡阶段,海关当局应告知报关员其有义务报告相关信息,以便协助采集信息和推动报关员提高申请CBAM授权申报商身份的意识(如适用)。海关当局应通过适当方式告知该信息,确保报关员知晓相关义务。
 
图二
 
    各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报告中提供本条例附件I(即第2023/956号条例(欧盟)附件I)中所列货物的嵌入排放量信息,包括: 
    (a)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b)通过以下数据确定的货物生产设施: 
    (1)所在地适用的联合国口岸及相关地点代码(UN/LOCODE); 
    (2)设施的公司名称、设施的地址及其英文誊本; 
    (3)设施主要排放源的地理坐标。 
    (c)可反映该货物生产技术的生产路线(定义参照本条例附件II第3节),以及选定该生产路线的具体参数信息(定义参照本条例附件IV第2节),以便确定货物的嵌入直接排放量; 
    (d)货物的具体嵌入直接排放量,应根据本条例附件III第F节和G节,将生产流程的归因直接排放量转换为以每公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表示的货物具体排放量来确定; 
    (e)影响货物嵌入排放量的报告要求,具体参照本条例附件IV第2节;
    (f) 当进口货物为钢铁产品时,应提供已知生产某特定批次原料的钢厂识别编号。
 
    报告申报人可在相关申报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修改已提交的CBAM报告,作为对第1段规定的豁免,报告申报人可在第三个CBAM报告的提交截止日期前,对两个报告期的CBAM报告进行修改。当报告申报人提出合理要求时,主管部门应对要求进行评估,并酌情允许申报人在第1段和第2段所述截止日期后,在相关申报季度结束后一年内重新提交CBAM报告或进行更正。报告申报人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一个月内,重新提交已更正的CBAM报告或酌情对原报告进行更正。
 
图三
 
    为履行报告义务,应从生产过程的系统范围确定所需数据,包括设施一级的排放数据、生产过程的归属排放,以及货物嵌入排放。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应确保能从设施经营者处及时获得所需的信息,以履行其报告义务。所述信息应包括用于计算直接嵌入排放的标准排放因子,特别是燃料排放因子和工艺排放因子,以及用于电力和热力生产的参考效率因子。
 
    CBAM机制下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符合第2003/87/EC号指令附件1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即二氧化碳以及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如适用)。在初期阶段,CBAM应适用于商品从生产开始一直到进入欧盟关税领土过程中直接排放的上述温室气体,为确保连贯性,应与EU ETS的覆盖范围保持一致。CBAM也应适用于间接排放。间接排放是指生产本条例适用商品所需电力在发电时产生的排放。纳入间接排放将进一步加强CBAM的环保效果和助力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但是,欧盟已经对部分商品采取财政措施补偿电价转嫁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所产生的间接排放成本,所以在CBAM初期阶段不应考虑这些商品的间接排放。上述商品见本条例附件2。第2003/87/EC号指令对EU ETS做出了进一步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对间接成本补偿措施的修订应适当体现CBAM的适用范围。在过渡阶段,应采集数据以进一步规定间接排放的计算方法论。该方法论应考虑生产本条例附件1所列商品的用电量,以及该电力的原产国、来源和排放系数。
 
    CBAM Q & A 
    Q3: 做为出口方企业如何评估CBAM欧盟碳关税在过渡期内和正式施行后对于企业的出口成本影响?
  • 在过渡期内出口企业只需要依据进口方的要求配合进口方对于相关产品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查与报告,在这个阶段是不涉及任何关税成本的,但会涉及到聘请官方授权的核查机构进行过渡期的CBAM产品碳排放数据核查与报告的成本费用,如上期CBAM小百科中Q2所描述的,在过渡期内一般的出口企业仅需要3次年度核查即可,所以对于出口企业的成本影响并不显著,而且成本通常会计入企业的出口销售成本价格。

  • 2026年正式施行CBAM碳关税后,出口企业通常仍然会按照年度进行核查与报告并会涉及欧盟官方授权机构的核查成本。同时首次涉及到CBAM关税成本会发生在2027年度的5月30日前,但由于前几年进口的相关产品可以享受与欧盟境内生产商同样的配额比例,所涉及的税费成本较少,具体需要考虑出口产品的数量吨以及碳核查排放强度来评估。关于如何分摊碳关税成本则是在后续的贸易议价谈判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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